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外籍个人境内外同时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1-12-29  点击: 来源:未知

 【问题】

    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个人,其同时还在境外三家公司任职,三家公司分别发放工资。以下两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不在境内担任任何职务,境内也不发放任何工资,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60天。

    2、只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其他无任何职务,境内没有发放任何工资及董事费,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60天。

    【解答】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