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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年一次奖金及13薪个税算法(2)

时间:2013-01-15  点击: 来源:京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也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属于奖金,也属于工资、薪金,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无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发放,均可适用新的扣除标准及税率。

  例如,某公司于2011年8月发放给其高管2010年的绩效奖50000元,其月工资10000元。发放给某职员2010年的绩效奖20000元,该职员月工资为3400元。计算绩效奖个人所得税如下:

  1.确定税率及扣除数

  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原法下的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5%,扣除数为125。

  职员:20000÷12=1666.67(元),按原法下的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扣除数为25。

  2.计税绩效奖个人所得税

  高管:50000×15%-125=7375(元)。

  职员:20000×10%-25=1975(元)。

  2011年8月发放的绩效奖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入库,但因其发生于2011年9月1日之前,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公司选择于9月发放绩效奖,计算如下:

  1.确定税率及扣除数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新法下的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职员:[20000-(3500-3400)]÷12=1658.33(元),按新法下的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2.计税绩效奖个人所得税

  高管:50000×10%-105=4895(元)。

  职员:[20000-(3500-3400)]×10%-105=1885(元)。

  可见,仅1月之差,绩效奖个人所得税款可少缴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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