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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调整的内容与方法(2)

时间:2012-03-07  点击: 来源:未知

    2、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的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调整为当期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栏。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折扣、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销售折让准予从总的应收价款中扣除,但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在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4、税收上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强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税法还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按税法规定有些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务活动其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除外);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按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此等等,因此,对已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再按上述规定重新确认当期的收入额。调增的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栏;调减的收入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在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要记入投资当期的投资收入;投资期间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当期的投资损失;投资期间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期间的收益。但税法要求这些收入和损失不记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予以剔出,即: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和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的损失金额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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