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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好小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

时间:2012-06-14  点击: 来源:未知


  (二)年度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含3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四、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一)备案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二)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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