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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百个常见问题汇总(全)(3)

时间:2012-08-23  点击: 来源:京审

70.我市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使用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项目有何变化?

 

答: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包括:“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保留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申报项目,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应税货物及劳务”

 

申报,其申报项目没有任何变化。

 

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7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如何填报申报表?(会计人宝典)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可否合并计算?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7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7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77.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78.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79.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80.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81.专用发票价格是多少?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相同:三联票为0.55元、六联票为0.9元(均含税)。

 

82.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83.专用发票各联次是什么颜色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84.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85.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8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87.什么是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答:(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9.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90.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2.什么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答: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为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9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北京市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94.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95.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6.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7.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收缴开票专用设备。

 

98.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9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有何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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