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特殊经营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5)

时间:2012-09-06  点击: 来源:未知


  1.B县在划入A市前:应纳增值税额=300×17%-25+350×3%=36.5(万元)。因为甲企业调拨给A市的各分支机构的饮料,尽管未销售,还在分支机构,但都要作销售处理。同时由于其分支机构不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的征收率统一为3%),便形成了“双重”征税。

  2.B县在划入A市后: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B县变成A市的B区,甲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处在同一市内,甲企业调拨给分支机构的货物不属视同销售,分支机构不用“双重”纳税,甲企业将所有产品交由分支机构出售,保证了较好的利润。应纳增值税额=350×17%-25=34.5(万元)。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运用行政区划的变动,合理设置关联机构,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2万元(36.5-34.5)。

  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以县(市)为界限,但各地在执行中对县(市)范围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如有的直辖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移送货物,都不作为视同销售,没有县、区的区别。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