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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2)

时间:2013-02-05  点击: 来源:京审

  中国的创意产业起步较晚,虽然在一些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但发展很不完善,这表现在:创意产业占GDP比重低,2004年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3 440亿元,占GDP的2.15%,而英国在2001年时就已占到GDP的8.2%;吸引就业人数少,2004年中国创意产业从业人员 996万,占中国全部从业人员的1.3 %,英国在2001年时就雇用了4.3%的就业人口;创意人才不足,中国创意人才不仅是量上不足,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在人才构成上,也存在不平衡;创意产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二)中国创意产业财税政策的问题

  1.政府对创意产业投入不足,支持不够。目前,中国创意企业投资主体相对单一,主要靠开发商自筹,创意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是中国创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创意企业的规模小、面临的风险大,又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的支持。这些情况决定了创意产业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多,经济基础薄弱,政府对创意产业长期投入不足,缺少一个全面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2.有关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从中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中可以看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创意产业的行业只有出版、电影、音像制品、软件开发等行业,没有涵盖创意产业的所有行业;而且都是一些零散的条款,供参照的也就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几个通知中,涵盖的内容太少,可操作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过短,比如,2009年新增的对一些出版物的增值税惠起止时间是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优惠时间只有一年,这不利于创意企业的预期和长期发展。优惠方式比较单一,间接优惠方式少;对创意产业优惠支持的力度远不够,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创意产业的推动作用。

  3.创意产业行业的税负比较重。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的创意产业税负明显偏重。如出版涉及的图书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在英国,英国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法国的图书产业则有着特殊的税制,其中由出版人上缴0.2%的图书营业税和由出售复印机的商家上缴3%的复印机营业额税是由国家图书中心集中起来再回报给图书产业的。再如电影行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而在英国,政府开征伊迪税为英国电影制作开辟专项筹资渠道,澳大利亚用税额抵免、税收扣除多种优惠方式,鼓励对电影产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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