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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弥补亏损应关注那些操作细节
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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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汇缴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政策性强,细节要求多,往往给企业汇缴造成困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笔者现归纳亏损弥补相关政策的操作细节,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 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 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09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其中:2007年亏损20万元,2008年亏损30万元,2009年亏损100万元。2010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0年度税前弥补。其2011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1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假设2012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不得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弥补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 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 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09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其中:2007年亏损20万元,2008年亏损30万元,2009年亏损100万元。2010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0年度税前弥补。其2011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1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假设2012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不得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弥补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