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审首页
服务项目
专业服务
行业
执业经验
收费标准
行业
常见问题
资料清单
关于我们
审计服务
税务服务
会计服务
验资服务
代理服务
资产评估
造价
投资移民审计
澳洲投资移民审计
公司注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外资企业验资
外资企业
代表处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
动漫企业
房地产企业
医药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进出口企业
律师事务所
内部专项审计
财务顾问
税务筹划
尽职调查
并购重组
收费标准
资料清单
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
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4)
时间:2013-02-26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费用发生年度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