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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3)

时间:2013-03-21  点击: 来源:未知


  12、通过拍卖取得的限售股解禁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

  答:根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对竞拍所得限售股,其成本为拍卖机构开具的拍卖发票所列金额及其他相关税费。

  13、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买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在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房款每日支付购房者房款总额约0.01%的违约金。对购房者取得的违约金,实质上是一项经济补偿,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保险公司给业绩好的保险营销员缴纳年金,该部分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单位负担与个人负担的年金应如何计税?如果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不能从佣金里扣除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部分可否也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是与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并且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福利性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由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也就没有按规定在保险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和其营销员缴纳的所谓“企业年金”不符合上述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所以不能执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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