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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问题

时间:2013-04-09  点击: 来源:网络

    2012年7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2012年11月,中注协印发了《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业务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提出如下建议。

    本提示仅供各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专业事项,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照搬照抄。

    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2012年度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实务,做如下提示供参考。

    一、加强风险意识

    2011年12月26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注册会计师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但随着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对基金会信息公开透明的呼声日渐高涨,也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关注力度。

    注册会计师开展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是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公信力和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契机。事务所要把握机遇,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娴熟的专业技术,通过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树立行业形象。

    目前,部分基金会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基金会难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而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大多为财务信息或与财务信息相关的有关信息,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估计审计风险,以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促进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并认真执行

    首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根据《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指南》,并参考北京注协编辑出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实务操作指南》,在认真研究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运作模式和运营特点的基础上,识别和评估基金会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其次,统一底稿模板。设计相应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和专项信息审核工作底稿,统一底稿要求。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

    第三,加强培训,配备合格人员。配备熟悉基金会运作特点的审计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具体关注事项

    1. 限定性捐赠收入的确认是否合规

    基金会通常有较大比重的限定性捐赠收入,但基金会在日常管理中往往过分强调捐赠人的意愿和要求,而忽视了这些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造成部分基金会在限定性捐赠协议中附加了对捐赠人给予一定利益回报等不符合公益性捐赠规定的条款。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对基金会捐赠协议具体条款的审核,检查捐赠事项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界定。对于符合公益性界定的捐赠,应检查基金会是否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若改变用途,是否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用于公益性事业。对于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同时,由于部分基金会不能正确区分限定性捐赠收入和受托代理资产,将受托代理资产记为捐赠收入,造成虚增捐赠收入和支出。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加强对此类事项的关注。

    2.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交接手续是否齐全、价值是否公允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有的一年可达几亿、甚至几十亿,对于这部分捐赠建议重点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交接手续,二是资产价值。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存在由捐赠方直接交付受助人的情况。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基金会对这类非现金资产捐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验收或交接程序,是否对其种类、数量、质量和所有权状况等进行检查等情况。

    对于非现金捐赠资产的价值,很多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并未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是否公允进行验证和判断,有的仅凭捐赠方提供的说明就将大额的非现金资产入账,造成捐赠收入及资产价值的确认依据不足。

    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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