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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率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2)

时间:2013-06-20  点击: 来源:网络

   具体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所称“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以下四项: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所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情形的服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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