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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对外投资账务处理(2)
以实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对外投资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企业发生对外投资行为时,虽不具备销售实质,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原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的另一种方式,即确认收入的情况。《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实务指南》中指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这类存货对外投资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前文所述第一种方法,即既要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存货成本,对于原材料对外投资的业务做出如下处理:
例题:A公司以一批原材料对B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原材料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同计税价值)为250万元,双方协议按250万元作价。假设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25,000
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对于上述做法,相关理论认为,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但不等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为将存货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因此对这一行为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将上述处理方法与前述人大版例题相比较,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以下优点:第一,由于分别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无须再作纳税调整;第二,对外投资的原材料作收入入账,有利于增值税的纳税征管。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是,从会计信息真实性上来看,确认收入将导致“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虚增,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原材料投资业务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