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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3-08-08  点击: 来源:未知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号)后,一批被认定企业纷纷发表公告,称将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被认定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这项政策,需注意以下问题:

  1.发改高技〔2013〕234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2年。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此次被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年度”是2011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年度为2011年和2012年。

  2.此次获认定的企业,不同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不相同,同一家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享受的优惠政策可能也不一致。

  (1)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如果2011年或2012年正处于免税期,则该年度并不需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此次获认定的企业,通常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条件的,只能或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选择依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依15%的税率减半征收。此次被认定的企业如果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且2011年或2012年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间,该年度当然会选择依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可获得2.5%的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2011年和2012年都不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则每年可获得5%的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当然,如果此次被认定的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和2012年又都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则每年可获得15%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被认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的会计处理

  如某软件企业2011年和2012年适用税率均为15%,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0万元。2011年取得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2012年该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账面价值1800万元,计税基础17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除此以外,该单位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该企业于2013年2月底得知被认定为规划布局内企业,则2011年和2012年可获得的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为400×(15%-10%)=20(万元)。2013年3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获得批准。该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3月5日。那么该事项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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