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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各税种对外币汇率折算的不同规定
我国现行的各税种相关法规中,关于外币交易汇率折算的规定不太一致,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时要注意区分。各税种相关法规对外币交易的汇率折算规定,大致可以分成四种: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二、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有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三、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者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是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