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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筹划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3)
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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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方案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是在改变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优惠政策情况下发布的,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政策。由于重置资产税前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在原理上是等额的,只不过是在计提和摊销的时间、每年金额上有所差异,即形成暂时性差异。为便于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节省资金成本,企业应当选用第二种方案。税务机关应当允许企业从上述两种方案自行选用。
此外,由于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管的备案项目,因此企业为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以外,还应当对整个搬迁项目(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按发生时间、内容、金额、记账凭证等)建立管理台账。同时,企业须对所有重置资产建立明细账册,包括编号、名称、单位、规格、购进时间、记账时间、会计凭证、提取折旧、摊销费用和资产变动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