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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确认方法
时间: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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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呢?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的相关规定
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中的广告服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但是,提供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如广告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要把握广告服务的范围,相比“营改增”试点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该合理筹划,避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不合规”地变大。
实务操作
例1,A广告公司为B企业提供媒体和平面广告的创意策划服务,创意策划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的相关规定
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中的广告服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但是,提供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如广告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要把握广告服务的范围,相比“营改增”试点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该合理筹划,避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不合规”地变大。
实务操作
例1,A广告公司为B企业提供媒体和平面广告的创意策划服务,创意策划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