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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减免的货款应一次性确认收入计缴所得税
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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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问:我公司向供货方购买一批材料,由于我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一直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限付清货款。现经双方协商,供货方同意减免我公司部分债务后立即清偿剩余部分货款。请问,我公司对这笔被减免的货款如何计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上述公司被供货方减免部分货款应一次性确认收入并计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