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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取消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3)

时间:2014-01-16  点击: 来源:未知

  案例二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30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予了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元,授予后锁定3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为申请解锁考核年,每年的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即900万股、900万股和1200万股。经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0万元。该计划为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计划,费用在各期的分摊见文尾表。
  各期解锁的业绩条件:
  第一期: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期:2012年和201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期:2012年~201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40%。
  2012年11月30日,甲公司公告预计2012年全年净利润较2010年下降20%~50%。2012年12月13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由于市场需求大幅度萎缩,严重影响了公司当年以及未来一两年的经营业绩,公司预测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中关于经营业绩的指标无法实现,故决定终止实施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12年12月28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终止及回购方案。甲公司终止实施原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1.第一期解锁部分未能达到可行权条件,即“2012年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率不低于25%”而导致职工不能解锁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属于不能满足非市场条件(业绩条件)而取消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度不确认与这一部分相关的股权激励费用9000万元,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2.第二期和第三期由于市场原因而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应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的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全部在取消当期确认。即在取消日加速确认第二期、第三期的费用21000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21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000(9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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