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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会计分析(2)
3.必须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转会费是否属于俱乐部的一项资产,关键还在于他是否能给俱乐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球员为俱乐部创造出的价值是他们能力的体现,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俱乐部关心的是球员在未来特定时期内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俱乐部转入(购买)一个球员,实际看重的是他未来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而不是他已经创造的价值。
综上所述,对球员的永久转会费,可以认定为俱乐部的一项资产。
转会费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转会费是指凡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在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时所进行转会过程中,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转会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
(一)永久转会作为俱乐部的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并在合同存续期内摊销。对于技术使用权,一般适用于无形资产,按照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职业足球运动员是足球技术的载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转入球员: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入账。
2.换入球员:依照有关非货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3.运动员永久转出:运动员转会到其他俱乐部,按无形资产销售核算。
4.运动员临时转出:运动员租借到其他俱乐部,依照租金收入核算。
5.运动员提前退役:以其所余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6.摊销:合同有期限的,按合同处理。合同无期限的,以运动员30周岁退役为计算基础,以30减运动员实际年龄数之差,确定该运动员技术资产的摊销年限。
7.由本俱乐部自己培养并与本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因其成本已列入当期损益,故不再核算,仅记载于球员技术台账。
(二)临时转会费作为俱乐部的一项开支全部予以费用化。运用这种方法,接受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就不作为该俱乐部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无形资产,而在签订合同之时,作为当期发生的费用,列支于利润表中。相应地,转出俱乐部则把该项转会费作为签订合同当期的收入,一次性计入损益。
因此,对永久转会费,可进行资本化并在合同存续期限内合理摊销;对临时转会费,可全部予以费用化,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案例解析
假设球员A由EFG俱乐部转会到ABC俱乐部,花费了转会费2400万元。A与ABC俱乐部签订合同,签字费40万元,合同期限为4年。
ABC俱乐部球员转会费相关会计处理(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