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仍会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下)

时间:2014-07-29  点击: 来源:网络

29号公告分析之一:仍会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从企业取得来自政府的资产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说起

 

  企业取得的政府划入资产按照不征税收入规则来处理的,确认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将面临比较大的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问题。

 

  首先,资产投入使用后,会计上计提的摊销折旧税收上是不能扣除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摊销折旧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差异的调整;其次,企业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将政府划入的资产分期计入到损益中,但是由于税收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了,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两项财税差异应该及时准确的调整,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少缴税或者多缴税的风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应理性看待不征税收入问题。实际上,不征税收入根本就不是税收优惠,它给企业带来的实质性好处也就是能够递延一段所得税税款缴纳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划入的资产既不符合国家资本性投入的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那么就应该并入到应税收入总额中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收入(不构成收入的除外)只要是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中,除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其他的应该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应该一次性计入到当期的收入总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照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很干脆,要么不征税,要么一次性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很少有分期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已经取得了的收入可以分期征税的项目寥寥无几,必须是有特殊的政策规定。目前可以分期递延纳税的特例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向居民企业用资产向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中国家税务总局给广西合山煤业特批的处理待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给上海自贸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分五年确认的待遇等。

 

  如果企业所有收入也一次性计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就会存在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能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分期计入损益中,但是因为税收上具有一次性征收特点,那么,企业在取得资产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因会计处理上分期确认了收入,还需要进行纳税调减,不调减的话就会多交企业所得税。另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已经被征收企业所得税了,那么,划入的资产企业计提的折旧摊销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

 

  有了29号公告的规定处理原则,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布局的很多问题就可以得到处理了。例如《义乌市市属国有企业第一批国有资产划转方案》(义政发[2014]16号)中规定,将住建局下属的义乌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义乌市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划转给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交通局下属义乌市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新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75%股权划转给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财政局对义乌市第三自来水公司9.52%的投资权益、住建局对义乌市第三自来水公司6.35%的投资权益、佛堂镇政府对义乌市第三自来水公司84.13%的投资权益划转给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体上看,29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还是很“本分”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法规现有的政策框架下制定的具体规则,没有政策上的逾越和突破。即使没有这个规定,那么按照基本的企业所得税原理和规定也应该进行这样处理,但是在现实中也会有各种顾虑(执法风险等)和问题,所以税收政策还是应该写的再细一些,更有操作性一些,基层的税务机关和企业人员的能力还没有到达那么高的层次。

相关内容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仍会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上)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仍会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下)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从股东方取得资产的税务处理(一)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从股东方取得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从股东方取得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国税29号公告分析:从股东方取得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国税29号公告分析:核电厂培训费和折旧的处理(一)

国税29号公告分析:核电厂培训费和折旧的处理(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财务报表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外资企业验资北京验资审计报告模板审计报告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