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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应协调好与相关税种的关系(2)

时间:2015-07-13  点击: 来源:网络

 

  施志群则表示,“暂行条例”是中国税收立法的一大“特色”,是税收授权立法体系下的一种产物。“暂行”意味着该条例只是探索相关税种是否合理。由于历史原因,“暂行”了很多这样的税收条例,不利于建立良性的税收法律体系。这对于推进我国的财税改革,完善市场经济是一种看得见的障碍。

 

  由于现实原因,消费税暂行条例转为立法,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但大势所趋,最终还是会上升为法律。

 

  基于同样的观点,蒋震也认为,消费税立法是必然趋势,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立法进程须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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