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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我企业因税务检查补缴2012年增值税,请问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对于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如何确认增值税金额?如何做会计处理? 查补的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因此增值税是价外税它本身不在利润中反映,因此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3)《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了明确。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