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这3种企业属于“空壳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

时间:2020-09-03  点击: 来源:网络

情形一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利润较大,便又成立了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专门每个月给甲公司开具大约近10万元的费用类项目,以此冲减甲公司的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点评:

上述情形利用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来达到虚开发票、人为虚增受票方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目的。

这种企业属于“空壳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慎重!

情形二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利润较大,便在税收洼地又成立了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利用个独可以核定征收的区域性优惠,专门给甲公司开具费用类项目,以此冲减甲公司的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点评:

1、上述情形利用了个独的所得仅涉及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而且个独可以核定征收的区域性优惠,来达到虚开发票、人为虚增受票方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目的。

这种企业属于“空壳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慎重!

2、实质性运营是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企业切忌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情形三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利润较大,便在税收洼地又成立了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乙公司,这样甲先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乙公司,乙再按照正常价格卖给客户,让甲公司把利润和税收人为转移到税收洼地,从而享受当地的财政税收返还。

点评:

上述情形带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乙企业没有实质业务,仅仅为了走票。

这种企业属于“空壳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慎重!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