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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4)
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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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规定执行期限暂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运用并购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为了扩大公司规模,2010年5月C公司定向增发550万股票(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2.5元)和125万元货币资金吸收合并D公司,合并当年C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500万元(其中与D公司资产相关的所得为300万元)。合并前D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房屋账面价值1200万元,公允价值1700,货币资金1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00万元,另有2008年形成的亏损100万元尚未弥补。假定双方属于非同一控制的企业,2010年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3%,其他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
分析C公司和D公司2010年度税务处理:
1.营业税:D公司被合并时,房屋无需缴纳营业税。
2.契税:C公司承受D公司的房屋免征契税。
3.企业所得税:C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550×2.5/1500=91.7%,高于85%,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D公司暂不确认被合并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C公司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D公司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弥补亏损的限额为(1800-300)×4%=6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60+300)×25%×50%=217.5万元。假定C公司在吸收合并时用400万股票和500万元货币资金作为对价,则C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400×2.5/1500=66.7%,低于85%,属于一般重组。D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全部资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400×2.5+500-1000=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C公司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250万元。
上市公司在进行企业扩张时,可充分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