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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规范(2)

时间:2010-02-03  点击: 来源:未知


第四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推荐单位应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有效使用,并对专家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不推荐服务机构,而由自己作为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两册(资料内容需完全相同),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另一册项目组织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辖区内所有上报的基金项目资料的存档(需长期保存),管理中心将对此工作进行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辖区内上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简称“一站式”)申报至管理中心,并将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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