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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2)

时间:2014-09-25  点击: 来源:网络

第十四条  在拟聘监理知情同意并签署合同后,由计划财务局签发聘请通知,发送至各先导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或监理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年度计划规定的关键节点进度与指标等,制定项目监理实施计划,经先导专项总体组(部)确认和监理中心审核后,遵照执行。有关保密事项及要求应在监理实施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当先导专项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及内容发生调整时,监理实施计划依主管专业局提供的调整批件为准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当各先导专项内部组织项目及课题重要阶段实施进展工作会议时,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参加,并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监理中心按院有关规定提供监理人员劳务及差旅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四章  监理构成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是具相关专业背景的科研管理专家或财务管理专家。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确定各先导专项监理人员规模。一般按一个项目或专项某一主要任务聘请一名监理。专项监理人员超过3人(含3人)时,设监理组长一名,总体负责该专项监理工作;设固定监理一名,负责与专项总体组(部)等联系和处理相关事务;其他监理,根据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聘请固定财务监理1-2名,整体负责各先导专项项目及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周期性检查。根据需求,适当增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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