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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
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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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税总局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按《通知》有关政策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