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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
时间:2010-01-20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第六条 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
2.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十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3.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
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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