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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3)
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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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 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 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 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 的规定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