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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6)

时间:2010-01-26  点击: 来源:京审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2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废止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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