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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4)
时间: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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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下载: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
5.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
6.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7.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
9.税务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