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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劳务营业税处理详解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京审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了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原则的划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此次下发的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相关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可以看作是对《条例》的补充和调整。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践中,上述行业的营业税劳务的划分及处理方式是不同的,纳税人应结合其所属税目,区别对待。

   交通运输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对于起运地在境外但到达地在境内的业务,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缴纳营业税。对于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的业务,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由于运输劳务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且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缴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4.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

   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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