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8)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6.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8.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
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