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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计税方法有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释、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办法》分为二十条,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
(一)明确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和资源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九条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二)明确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第三款的规定:“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办法》第四条对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办法》第三条明确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明确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规
范执法,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四)明确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办法》第十二条对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办法》第
十三条对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对于扣减凭证,《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减当期外
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2015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1日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