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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规定和流程
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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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办理。
京地税企〔2009〕50号
所列举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从目前看,除了再就业政策需要审批外,其他优惠政策都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