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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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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