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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汇算清缴须注意事项

时间:2010-02-04  点击: 来源:京审

 

(一)对于列入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等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的规定,在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做到资料报送齐全。
(三)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附报有关资料。
(四)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94号)的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附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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