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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资产损失2009年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2)
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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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三)需报批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我市国税机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送时限提出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按政策规定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做到政策适用合规、证据要件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