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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2009年度纳税申报注意
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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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率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以下简称《收入总额申报表》),《收入总额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定率征收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三、定率征收企业出现需调整被核定当年应税所得率情况的,建议提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以便不影响年度纳税申报的顺利进行。
四、实行纸质申报的定率征收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收入总额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