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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延长90天

时间:2010-03-15  点击: 来源:未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核心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专家点评

  新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原来的90日调整为180日,给纳税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解决了部分纳税人因多种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认证,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的一项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专家提醒

  对这项政策纳税人有两点不能大意。

一是新旧规定的时间节点。即本次抵扣期限调整涉及的抵扣凭证,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对于开票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不论何时取得,均执行原90天的抵扣期限。纳税人对此不能大意。

  二是抵扣凭证过期和抵扣凭证丢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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