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10-05-04  点击: 来源:京审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