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CPA审计纳税调整问题误区分析
企业对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在纳税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必须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审计,以确定应纳税额的正确性。然而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侧重于对财务会计的审计,不重视对纳税问题的审计,使对企业纳税方面的审计成为薄弱环节。形成薄弱环节的原因有:
注册会计师的误区
相当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审计有3个误区:一是直接引用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的审查意见作为对应纳税额的审定意见;二是将企业的应交税金以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为准作为保留意见;三是将企业应纳税额计算中存在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税务代理机构或者是税务机关的审查。这3种误区既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纳税审计的业务荒疏;又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纳税审计的放松甚至放弃。
企业和税务部门对审计的认识有偏差
偏差有两种情形:
(1)部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以审计企业的会计报表为主,可以不审计企业的纳税问题,就是审计了,也不足为据,对纳税额的认定应以税务机关或其认可的税务代理机构的审定为准。这种观念似是而非,客观上造成了对注册会计师审定纳税额的不以为然。
(2)相当部分企业对涉及税收的检查总是不能正确认识和积极对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更是如此,使注册会计师对纳税方面的审计往往受到比其他方面检查更大的羁绊。
会计制度和审计准则的缺陷
缺陷表现在4个方面:
(1)《企业会计制度》虽在第一百零七条对所得税以及在“应交税金”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对增值税和消费税涉及的纳税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其他税种纳税的情形作出会计处理规定,且所得税方面仅对时间性差异下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作了较详细的说明,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未能作出全面规定。
(2)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审计是对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发表审计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意见段的表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审计的依据和判断标准自然就是《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不考虑税法的规定也就不难理解。
(3)审计准则仅在《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1996年1月颁布)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中对如何审计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作了简单的规定,没有对其他税种的审计作出规定,也未对如何审计纳税调整作出规定。其有4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