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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3)

时间:2010-03-04  点击: 来源:未知

2、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3、律师事务所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对本所网上信息进行清理核对(网址:http://xkyw.bjsf.gov.cn),如有行政申请事项应及时办结;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事务所应当持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
(二)网上审查阶段
1、律师事务所经自查认为已经符合考核标准的,应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区县司法局提交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
(1)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2)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2、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提交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准予“网上审查通过”,并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年度考核的时间;经初审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告知其不合格的理由,并期限整改。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期限内改正并再次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办理阶段
1、律师事务所“网上审查通过”后,应按通知的时间向区县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向区县司法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交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上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2008年7月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
(3)上交网上下载打印的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和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上交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5)查验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帐单据复印件);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准予“年度考核合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专用章。
(2)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当发出“限期整改告知书”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在限期内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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