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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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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