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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XBRL业务模板要求,及时做好2011年年报XBRL业务模板的填报和报送工作。
二、凡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1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1年度业绩快报。
五、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六、上市公司应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