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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与代表处设立程序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在法律上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之内的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代表机构需有一个固定场所并正式聘请当地员工,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如: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设立代表处的优势
1、 设立成本最低
2、 申请程序简单
3、 办理时间比较短
4、 税收比较低、并能合理避税
5、 没有最低注册资金
设立代表处条件
(1) 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但外籍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设立代表机构;
(2) 外国企业依法成立1 — 2年;
(3) 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 代表处因不具备大陆的法人资格,所以没有实际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代表处税务
地方税务机关将市外企代表处大致划分成五类并分别按不同的方法实施税务管理:
1、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按帐据实申报纳税;
2、 从事各项代理、代理贸易(包括兼营自营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
3、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代表机构、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资询服务的代表机构、运输企业设立的就运输各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代表机构等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
4、 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资产产品、自营贸易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赢利性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代表机构免于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