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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变更
(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1)《驻在地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2)原《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