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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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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7. 车船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上述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各种特种车船。
另外,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和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可以免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免税。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 土地增值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 耕地占用税
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1.11. 契税
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