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解读
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在消除贫困、发展教育、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秩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22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3号”)。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非营利组织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扶贫和法律援助等事业和活动的组织。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上述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眭或互助互益性;独立性;志愿性。
明确五项免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旋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即使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也不一定其所有的收入都能够免税,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申请方可免税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